(2006年5 月30日政协保山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政协保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四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全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全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会报告提案审查工作。政协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会闭会后,经常委会会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少量非政协委员作为提案委员会特聘委员。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相关的办法、规定,报常委会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向全会报告全会期间提案审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组织提案交办。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会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成督查组,检查办理工作,通报办理工作情况,督促办理单位认真办理,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推荐重点提案,向主席会议报告,由政协领导重点督办。 (五)向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编辑提案选编及工作简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提案工作,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知名度。 (八)组织政协委员及专委会委员视察提案工作,组织相关的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 (九)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县区政协联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对提案工作进行调研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全市提案工作。 (十)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各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学习借鉴各地政协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对保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发挥较大作用的优秀提案,提案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协名义在全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奖励。每届表彰、奖励一次,在届末进行。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2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全市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每年举行一次,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提出次年工作建议。 第九条 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在保山的全国政协、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保山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也可以对保山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提案的书写应当按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制发的提案纸,书写字迹工整,提倡打印提案。须提交提案原件或者按照规定提交电子文档,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委员联名提案应当经全体提案者认真讨论,发起人签名列入首位,作为第一提案人。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规定第三章要求,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党和政府明令禁止的,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的; (九)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或者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和意见的; (十)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或者退还提案者。 第十五条 在全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全会期间的提案处理,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定。提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对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审定,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反映党政部门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交主席会议审定,作为重点提案,由政协领导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市政协名义,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办。交办提案的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全会期间的提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难以单独办理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提案委员会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保山市委有关部门、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驻保部队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按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按照先协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做到实事求是,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避免敷衍塞责。并把办理提案工作列入对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二)涉及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意见,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答复提案者。 (三)在办理提案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交换意见,先协商后答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须先面商、座谈征求意见后,再书面答复。提案者也可以主动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提案委员会应当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提案的协商办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对重点提案,可以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面商、座谈、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五)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个别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及时与提案委员会联系,说明情况并商定办复时限。提案委员会要为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提供未按规定办复提案的单位名单,以便共同督办。 (六)承办单位在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当进行总结。承办提案10件以上单位的总结材料寄送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每年年末,由市政府领导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当年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按照公文行文规范要求,注明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案复文要有针对性。承办单位应当就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力求解决问题。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被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作标记。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作标记,"A、B、C、D"标记,统一注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 (三)提案复文主送提案者(提案人超过三人的联名提案,复文主送前三人),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附送《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中共保山市委有关部门、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驻保部队有关部门等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同时附一份《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和答复。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同时抄送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提案原件、复文、《提案征询意见表》以及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原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制发的提案工作的有关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协保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