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政协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
(一)按照有关规定,工作年限不满6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工作年限6年至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年至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凡当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及病假累计达到60天以上的,当年不得休假。 (三)干部职工每年的休假须在当年年初由人事老干科订出计划。市政协领导(含巡视员、副巡视员,下同)的休假,除按市委办、市政府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报经主席批准并由主席协调安排;各委室主任(含办公室副主任,下同)的休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同时向主席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含调研员、副调研员,下同)的休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协调安排;处以下干部职工的休假,报经各委室主任批准并由各委室主任协调安排。
(四)休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干部职工休假必须写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老干科备案。休假天数不扣除假期内的节假日。
二、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一)探亲假。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20天,如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每次在家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可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20天;已婚职工配偶不在同一地工作,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30天。 (二)婚假。根据规定,初婚达到国家规定婚龄的职工婚假为3天,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奖励婚假15天。 (三)产假。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并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女方晚育并生育第一胎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四)计划生育假。根据规定,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男职工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五)丧假。干部职工亲属(爷爷、奶奶、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安排丧假5天(不包括路途天数)。
(六)国家政策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等,干部职工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安排。处以上干部由分管领导批准,处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委室主任批准。
(七)干部职工的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必须写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老干科备案。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天数不扣除假期内的节假日。
三、病假、事假 (一)市政协领导的病事假,报经主席批准;各委室主任的病事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向主席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的病事假,报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处以下干部职工的病事假,报经各委室主任批准。
(二)干部职工的病事假必须写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老干科备案。病事假天数不得扣除假期内的节假日。
(三)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和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四、销假
(一)坚持销假制度。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
(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各委室应认真打好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人事老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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