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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政协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2009-12-15 15:55:23         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一、车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日常车辆管理使用以及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安全行车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保证市政协领导及机关用车。

(三)管理爱护好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卫生清洁。

(四)认真做好车辆检审、检测、维修、保养及车队人员管理等项工作。

(五)完成好市政协领导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市政协机关的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二)市政协驻会主席、副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相对固定公务用车。各委室公务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随同用车,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安排。

(三)城区内公务用车,市政协领导和各委室,可直接派遣相对固定的车辆出车。

(四)城区外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领导统一调派,办公室派车要作好记录,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五)兼职副主席特殊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报告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批准后安排调派。

(六)市政协机关车辆严禁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先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批准。外派车辆必须按约定时间归队,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要及时报告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协机关车辆除离开保山城区出差在外的,原则上归队停放。

(八)市政协领导出差未带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归队停放,人员归队上班。车队队长(副队长)进行考核登记,月底将归队情况报办公室领导。

(九)原则上不得公车私用。

本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去世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市政协领导(含巡视员、副巡视员),须经主席批准;各委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批准;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干部职工因其他私事需要用车的,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按每公里0.50元缴纳费用,并承担过路费,方可出车。

(十)驾驶员原则上固定所驾车辆,专车专驾。除行政科人员因接待工作需要可以驾车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车。

(十一)油料实行定点加油,在保山城区及坝区内加油必须到指定油站凭加油单加油,在定点油站以外的任何加油站加油,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购买汽车零配件、装饰物、用具等必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方可购买。

(十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修理及设备更换必须由办公室领导填写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车辆在外出现故障的由驾驶员电话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维护好机关形象。

(二)严禁驾驶员私自驾驶车辆外出和私自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驾驶。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车辆专用号牌及专用号牌车辆管理的通知》(保办发〔200758号),做到文明礼貌行车,严禁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和在车辆行驶中使用手机。

(四)如领导出差不带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派,不得擅自驾车外出。驾驶员双休日、节假日和业余时间不得关闭手机,确保通讯每天24小时畅通。

(五)领导没有公务活动,不需用车时,严禁驾驶员将所驾车辆作为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节假日和双休日未安排出差的,车辆原则上入库停放,不入库停放的,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一次,提出警告批评;第二次,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办公室会议上检讨;第三次,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机关会议上检讨,同时扣除半年的安全奖300元。

(六)凡驾驶员违章行驶,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单位概不报销。

四、车辆安全考核

(一)全年未发生车辆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一次性给予驾驶员安全奖600元。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无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以损失1000元为基数,每1000元扣除驾驶员50元安全奖,以此类推。

(三)私自驾车外出发生安全事故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付,并从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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