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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9-12-15 16:40:17         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30政协保山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政协保山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共保山市委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就国家和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专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题协商,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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