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是在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提案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组成。
第五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委员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承办单位,组织提案交办,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和建议案。
(四)组织对提案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在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报告上年度或上届提案工作情况,以及本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
(六)组织相关市政协委员及专委会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了解本市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七)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视察、调查、考察,就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社会和法制委,各州市政协提案委以及政协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指导各县区政协提案法制工作。
(九)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省政协对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要求,结合提案法制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七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会议的议题及有关事项由主任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每次全体委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种活动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听取不同意见。需要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会议和视察、调研所形成的重要决议、视察、调研报告,应由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