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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保山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9-12-15 16:42:43         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组成。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委员和各界人士为我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言献策。

(二) 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重点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专题座谈、专题考察、专题视察等活动,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三) 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收集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参考。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省政协对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分管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作出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每次全体委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和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应由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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