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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保山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9-12-15 16:45:39         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是在政协保山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征集、研究、编辑、出版文史资料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组成。 

    第五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委会委员学习中共中央、省、市委有关指示精神和各级政协的会议精神。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做好写史人的思想工作,激发爱国热情,调动他们撰写文史资料的积极性。

(三)征集、整理有价值的文史资料,认真鉴别真伪,把好政治关、史实关、语言文字关,积极慎重地做好编辑、出版工作,切实提高文史资料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文史资料“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

    (四)加强与市内外政协文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文史资料工作的协作和支持。

    (五)认真总结基层政协工作经验,研究政协统战理论和政策。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省政协对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分管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定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12次,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须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每次全体委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和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应由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坚持“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存真求实”的原则,尊重历史,做到“述而不作,叙而不议”,充分体现“三亲”(亲历、亲见、亲闻)特色。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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