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保山市第二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议案》(第2405号),并于2009年2月27日抄报市委后,市委书记熊清华3月2日作出重要批示:“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研究、论证,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提案法制委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议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43号)下发实施到2008年底,多数建设单位都能按照《通知》要求,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逐步得到解决。但仍有一部分建筑单位至今仍然没有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奥新一、二期工程、永昌兰郡工程等)。此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都还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议:
1、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3、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对建设工程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督促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